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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腔医学系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

作者:口腔医学系管理员 时间:2013-03-21 点击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推进素质教育,激励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的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西安医学院学籍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定量测评与定性测评相结合,过程测评与结果测评相结合,记实测评与评议测评相结合的方法,尽可能科学合理地反映学生在德、智、体等多方面的综合素质状况。

第二章   综合测评工作程序

第四条 综合测评工作由学生处主管,各院、系负责,各班级辅导员(班主任)具体执行。

第五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每学年进行一次,测评时间为每年9月份。新生入校第一学年不进行综合素质测评。班级根据测评结果在班级内排出名次,作为评定奖学金和其他评优工作的主要依据。

第六条 辅导员(班主任)主要负责班级综合测评工作小组的成立、综合测评工作的具体开展、测评过程的监督、测评结果的审核和班级内公示等工作。

第七条 班级应成立综合测评工作小组负责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组长由辅导员(班主任)担任,成员包括班委成员和学生代表共5人,其中班委成员3人,学生代表必须在班级内经过民主评议产生,人数为2人。

第八条 辅导员(班主任)必须亲自组织并参与综合测评工作的开展。测评工作开展时,除辅导员(班主任)外其他小组成员不得有2人(含2人)以上缺席。

辅导员(班主任)不得将测评工作交由班长或其他小组成员组织负责。

第九条 综合测评结果填入《学生综合测评一览表》。《学生综合测评一览表》必须在班级内公示3天以上。公示期内,学生可以就测评结果或重要程序问题向辅导员提出异议,辅导员应在上报院、系前给予答复,学生对答复仍持异议者可以向院、系提出书面形式的复查申请,各院、系必须在上报学校前予以答复,学生对答复如仍不满意,可再次以书面形式向学生处提出复查申请。

第十条 公示期内无学生提出异议,综合测评小组可将《学生综合素质测评一览表》交院、系审核,院、系审核无误后加盖院、系党总支公章,并由院、系党总支书记签名后上报学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一览表》分电子版和纸质版两种形式,纸质版为一式三份,一份由辅导员(班主任)自己保留,一份交院、系存档,一份和电子版同时由院、系上报学生处。《学生综合测评一览表》上报学生处后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 

学生在校期间所有综合素质测评资料(包括电子版)各院、系必须存档保留。

第三章 学生综合素质的内容和计算方法

第十一条 学生综合素质分为基础性素质和拓展性素质两个方面。

基础性素质是指学生在学校规定必须完成的教育教学计划中形成的德、智、体三个方面的基本素质。拓展性素质是指学生在学校教育教学中必须要求的基本素质之外形成的创造性和实践性素质。

第十二条 学生综合素质计算方法为:

   综合素质成绩=基础性素质分数(95分)+拓展性素质分数(5分)

第四章  基础性素质的内容和评定方法

第十三条 基础性素质包括德、智、体三个方面,其计算方法为:

   基础性素质分数=德育分数(15分)+智育分数(70分)+体育分数(10分)

第十四条 德育分数总分为15分,由基础分数和附加分数两部分构成。

(一)德育基础分(12分)

德育基础分是指学生在思想政治、遵纪守法、道德修养等方面具有大学生的基本素质。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4分)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积极履行公民义务,正确行使权利。(3分)

3.遵守校纪校规,勤奋刻苦,积极上进,集体荣誉感强。(3分)

4.明礼修身,诚实守信,弘扬传统美德,遵守社会公德。(2分)

学生若无明显不当表现,不得随意扣除基础分数。

(二)附加分数(3分)

附加分数是指学生在基本素质基础上思想先进,举止文明,具有突出表现的情况。

1.思想积极上进,主动靠拢党团组织,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集体活动和社会服务工作,具有奉献精神。(1分)

2.有助人为乐、见义勇为、拾金不昧等表现,受到学校通报表扬。(1分)

3.所在宿舍被评为校级文明宿舍。(1分)

德育分数由组合测评小组根据学生实际情况评议进行,评议中应采取回避制度,即综合测评成员不得为自己评议打分。

第十五条 智育分数总分为70分。

智育分数根据学生上一学年考试考查课的平均成绩计算,其中考试课平均成绩占60%,考查课平均成绩占40%

智育成绩中的考试、考查课是指除体育课之外的其他所有课程,选修课按照考查课计算。所有课程成绩均以学生第一次参加考试成绩计算,不得以补考成绩代替。

第十六条 体育分数总分为10分。

有体育课的班级体育分数包括上一学年体育课平均成绩和日常体育活动评议分两部分,其中体育课平均成绩占80%,日常体育活动评议分占20%。没有体育课的班级体育分数由基础分数和日常体育活动评议分组成,基础分占80%,评议分占20%

日常体育活动评议分根据学生平时是否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体育活动、竞赛,是否经常自觉主动进行体育锻炼情况进行打分。

体育评议分打分时,综合测评小组成员应采取回避制度。

第十七条 各班级应做好学生日常学习、生活和各种活动参与情况的记录工作,在德育和体育的评议中尽可能依照平时记录情况给予合理评分。

班级内评议分数不得全班相同。

第五章 拓展性素质内容与评分标准

第十八条 拓展性素质主要是指学生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方面的突出表现情况。

第十九条 代表学校参加国家级体育竞赛,文艺演出,科技创新,社会实践和校园文化等活动获表彰,奖励:一等奖记2分,二等奖记1.5分,三等奖记1分,优秀奖记0.5分;

代表学校参加省,市级体育竞赛,文艺演出,科技创新,社会实践和校园文化等活动获表彰,奖励:一等奖记1分,二等奖记0.5分,三等奖记0.3分,优秀奖记0.2分;

代表院系参加校级体育竞赛,文艺演出,科技创新,社会实践和校园文化等活动获获得前三名者,记0.5分。

第二十条 撰写科技论文在核心刊物上公开发表者记2分,在公开发行的非核心刊物上发表者记0.5分;撰写文章,诗歌,调查报告等在公开发行的报纸,非学术性期刊上发表者记0.5分(校报,系刊);

第二十一条 参加大学英语等级考试,本科生通过六级者记1分,专科生通过四级者记1分;参加国家计算机等级考试,通过四级者记1分,通过三级者记0.5分;获国家承认的各类职业资格证书者记0.5分。

第二十二条 具有文艺、体育或其他方面的特长,如获得国家颁发的演员、运动员或其他方面的级别证书,或在校期间通过国家组织的上述条款之外的各种考试并获得相应证书,依据具体请况记0.5分。

上述情况,在校期间的多次综合测评中只能计算一次,不能多次重复。

第二十三条 担任学生干部工作满一学年,工作认真负责,做出一定成绩,可根据工作情况予以加分。

校学生会正副主席,学生社团联合会正副主席,工作称职、认真负责者记2分;(本系无)

校学生会正副部长、团委委员及院、系学生会正副主席,工作称职、认真负责者:主席记1.5分、副主席记1分。

团支部书记、班长、校学生会委员、经批准的学生社团及刊物主要负责人、广播站及校刊负责人,工作认真负责者:班长记1分、学习委员等其他班委记0.5分。

其余学生干部(院系学生分会委员等)、学生社团工作人员、校刊、广播站学生工作人员,工作积极,能较好履行职责者:部长记0.7分、副部长记0.5分,学生会干事0.3分。

第二十四条 积极参加学校系部组织的各项活动者:参加两次活动记0.2分、三次活动0.3分、四次及以上活动记0.5分。

第二十五条 上述条款内有两种情况以上者,分数不累计,取最高分,不同条款间的分数可累计,总分超过5分时,按5分记。

第二十六条 对于拓展性素质评定过程中弄虚作假、虚开证明材料者,一律取消各种评奖资格,视其具体情况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第六章   

第二十七条 各院系在向学生处上报综合测评结果时,需将《西安医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一览表》、《西安医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记录表》、《西安医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拓展性素质加分汇总表》三个表格一同上报,对于因为获取各种奖励或证书而加分的同学,院系必须将各种奖状或证书的复印件保留建档。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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